2025-04-02 15:53:47 15
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时间、统一调查项目、统一填写方法对全国所有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进行的全面登记,是全面了解“三农”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三农”发展变化的重要统计调查。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农业普查工作,199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决定于1996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2006年8月国务院颁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并明确了开展农业普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将农业普查纳入到法治化轨道。目前,我国已于1996年、2006年和2016年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党和政府研究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变化情况,为研究制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农业普查的作用是为党和政府研究农业农村发展战略、制定农村经济政策、分类指导农村经济工作提供重要基础数据;为农村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常规抽样调查提供基本抽样框;为建立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满足国民经济核算要求、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新农村统计调查体系奠定基础。
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阶段,结合国家宏观决策需要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三次农业普查的任务有所不同。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全国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与结构,查清农村劳动力的使用、转移以及乡镇企业和农村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情况,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计划目标以及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任务是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任务是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统计数据支撑。
二、全国农业普查的内容和对象
农业普查是一次以农业为重点,以农村为基础,以农民为依托的“三农”普查。农业普查的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一)全国农业普查的内容
我国已组织开展了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每一次普查内容略有侧重。农业普查的调查方式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特定内容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1.普查表
农业普查表包括农村住户类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和乡镇普查表等。农村住户类普查表是整个普查的主表,包括普通户和规模户普查表,面向农户进行调查。农业普查突破农业行业普查的范畴,反映了以农业为主体,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的中国国情。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变化较快,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国家政策需求,在保持普查表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的同时,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制发了6张普查表,包括农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和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
2.普查指标
普查指标以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指标为主,绝大多数指标是反映农村生产要素、生产条件状况、基础建设规模和结构状况,这与全国农业普查的目的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倡导的世界农业普查目的相吻合。农业普查指标分为时期指标和时点指标,《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指标的标准时期是普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计600多个普查指标,主要包括农业从业者、土地利用和流转、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粮食安全、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乡村治理、乡镇社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农村贫困、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情况等13个方面。
(二)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象细分为登记对象和填报对象。登记对象是我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同时明确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
三、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农业普查是一次大规模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环节多、普查范围广、普查对象复杂、普查工作任务重、参与部门多、调查难度大,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农业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普查工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例,整个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普查准备阶段、清查摸底和登记阶段、数据质量抽查和数据处理阶段、工作总结及资料开发阶段,各阶段在整个普查过程中相辅相成,对最终的普查结果起着重要作用。组织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机构和经费保障。普查的组织原则为“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三次普查均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镇)设置农业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设置农业普查小组,分别负责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普查经费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2)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国务院农普办负责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规范调查员行为。农业普查方案包括普查内容、普查方式、普查表式,普查表填报说明与指标解释,普查实施细则,普查工作流程。
(3)开展试点。普查前组织不同范围、不同侧重点的试点工作。国务院农普办组织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试点、农业普查综合试点等国家级试点。各省、地、县甚至部分乡镇都分别组织了由下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的、规模不等的普查试点活动,对普查的组织实施、调查方案、调查流程、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战演练。
(4)选聘和培训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农普办对选聘普查人员的条件要求,采取严格措施,选聘一支得力的普查员和指导员队伍。各地根据国家到省、省到地县、县到乡村的三级培训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培训活动。
(5)划分普查小区。各地普查机构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在三次农业普查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村地域,进行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地址码编写与普查区划分工作同时进行。
(6)进行摸底清查调查。普查方案要求,在普查登记前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编制调查单位摸底表,并对摸底表部分指标进行汇总。
(7)开展宣传动员。农业普查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普查的全过程。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8)组织事后质量抽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普查登记结束后,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抽选一定比例的县(市)、普查小区和农村住户进行封闭式的事后质量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
(9)开展总结和评比表彰。为总结普查经验,推动农村统计改革,各级普查机构采取阶段总结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办法,对农业普查进行全面总结,并开展评比表彰工作。
(二)调查登记方式
农业普查登记方式为普查员现场调查登记。现场登记一般在普查年份次年的1月至3月进行,持续时间约3个月。全国各地同时开始农业普查的入户登记工作,数百万普查工作人员对全国2亿多农户、数百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数十万个行政村和乡镇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还应用遥感测量技术,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掌握了全国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情况。
(三)数据处理方式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利用卫星遥感、手持移动采集终端和联网直报等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和处理普查数据。在对普通农户、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普查时,使用手持移动终端入户访问登记,并实时向国家统计局传输原始数据,极大提高了普查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应用遥感技术、无人机等先进信息技术测量获得。在对行政村和乡镇进行普查时,在所有乡镇实行联网直报,部分具备联网直报条件的行政村也实行了联网直报。
四、全国农业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农业普查涉及的调查对象众多,普查对象作为普查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全国农业普查对象的权利
(1)个人信息保护权。普查人员在进行普查时应保证农业普查对象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2)获取使用普查资料的权利。农业普查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普查对象可以获得有关农业生产、农业经营、农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农业普查对象了解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策略。
(二)全国农业普查对象的义务
(1)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农业普查对象应如实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2)配合普查工作的义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及有关督查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3)维护普查秩序的义务。农业普查对象应遵守普查相关规定,不得干扰、阻碍普查工作的进行。
五、全国农业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职责职权
(一)农业普查机构的设立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配备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国务院成立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农业普查的领导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负责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地方和部门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地、县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间的工作,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农业普查任务。省、地、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是农业普查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
乡镇、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街道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政村、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居委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设立农业普查工作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单独设立农业普查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外的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和司法系统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协调下开展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按普查区配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每个普查区配备至少1名普查指导员,根据普查区的工作量、工作难度、智能数据采集终端的配备等具体情况,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员。
(二)农业普查机构及其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职权
各级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不受干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人和事要据理说服并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和掌握农业普查知识和智能数据采集终端的使用,掌握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入户访问、PDA采集、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全过程工作技能。要做好宣传工作,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内容、方法、时间、保密规则等,提高群众对农业普查工作的认识,自觉参与农业普查。要遵守保密规则,严谨、细致做好普查对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
六、全国农业普查数据的公布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于2017年12月分5期向社会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实现了“当年普查、当年发布”的目标。出版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中英文版)、《全国农业普查综合资料》、《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遥感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图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农产品地区分布图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选编》,编印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文件汇编》等重要资料。
七、全国农业普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
(1)领导人员违法行为。领导人员在农业普查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二是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三是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所谓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是指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擅自修改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是指利用权力,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采取撤职、降级、调离岗位、经济处罚等方式进行打击、迫害的行为。
(2)普查人员违法行为。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均属于统计违法行为。
(3)普查对象违法行为。农业普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有五种:一是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是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是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是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是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八、全国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领导人员法律责任。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领导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普查人员法律责任。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普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3)普查对象法律责任。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普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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